什么情况下需要重新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admin15年前城市规划管理4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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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国土局的杨科从我那借走一本《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单行本,我很惊讶,因为,一般情况下国土部门是只研究他们的政策,对于我们城市系统的文件都是不管不问的,他们一般认同的就我们的土地的规划要点,用地红线。过了一会,他说有事情和我探讨,我过去一问,原来是要研究下城乡规划条例下,对转让等情况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要求的研究,条例写得很明白,有三种情况下要重新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是单位名称变更,这个一般是指无股份变更的,如果有股份变更的那么其实就是转让了;二就是土地转让;三就是土地使用指标的变更,不过这里边涉及到工业用地国土部门鼓励增加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问题,即他们认为增加这2个,就不需要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而我说,提规划要点的时候已经严格按控制性详细规划了,本来就是区间值了,不可能再提高了,没有这个余地,所以也不用变更了,至于企业提出想要再建设,规划部门是不能认可并办规划许可的,如果他们擅自建设,就要按违法建筑来查处,至于是不是违法用地,是国土的考虑范畴。

另外提出一个问题,就是比如有一个甲单位,他本身取得了土地使用证,并且按规划,建满了10栋建筑,各项指标均满了,并且已经竣工验收,取得了房产证,并且后来又到国土局换发了竣工后的土地证,证上与记载建筑物的位置等等详细信息,国土局的意见是这样的情况就视作企业将地块开发完成,甲单位如果将土地连同其上建筑物转让给乙单位,就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我就提出来,那么乙单位如果发现10个建筑物里有几个建筑物不好利用,要拆掉重建怎么办,他们认为可以直接照以后发给甲单位的规划要点执行,而且他说在土地转让时候,甲单位的用地资料会全部进乙单位的土地管理档案,可以查到。

我觉得有点不好理解,他们给我举了一个例子,就是房地产开发,开发商将土地和建筑开发完成后,竣工验收后,也是办理新土地使用证,就是大家经常说的大证,然后,经过商品房出售,大证变成一张张小证,也就是一个土地转让的过程,那个也是不需要重新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不过,大家也都知道这个过程中受让方是一个个居民,他们取得土地证后也是不能进行开发建设的,而如果是其他情况,一般都存在重新建设开发或是改造,这里是不是一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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