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的储罐在不在规划审查范围内?

admin4个月前城市规划管理498



1、110千伏高压线与化工原料生产厂房距离是多少啊?

让设计单位人员答复,电力设计的或是搞化工设计的,标注清楚是按哪个规范哪个条款执行的,再检核一下。

这个是比较复杂,也是安评报告里需要关注的问题,可以咨询安评编制单位。

咨询当地供地公司,他们是电力安全生产的牵头单位。

2、在规划核实的时候没有发现地下室扩建(用砖墙封闭了)。是安置小区,不动产权证都已经办理,现举报出来,怎么处置好,有啥高招?

转城管局或者执法局。涉及到建筑安全了,后期可能还要住建局介入鉴定的。

3、党政机关团体的建筑物,楼顶要做光伏,要城规出无违建意见,这个怎么答复比较好?

屋顶光伏算设施设备,不算建筑物构筑物,规划不需要管这个。

有些地方对这个有规定,光伏自用,架子下空间不超2.2米,怕后期封闭形成违建。

很多城市对这个是豁免规划许可或明确不在规划许可范围内。

可以参考《韶关市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管理指引(试行)》。

4、对在城市紫线范围内建设活动的监管、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监管、对建设单位、个人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建设活动的监管、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监管、对单位、个人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等行为的监管应该由哪个部门管辖?

可以咨询上级部门,省厅或市局,然后请编办确定。

5、建筑物一层有风道是否记入建筑宽度?

不计入,小的构件问题都不做考虑,施工图风道尺寸是标注的,参照并选用图集。

6、研发楼是工业生产附属设施还是非生产性建筑

福建、贵州等地都确定为非生产性建筑。按照新工业用地指标文件的意思是不属于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属于生产性服务配套。

研发楼属于第二个百分之十五的范畴,加上生活性百分之十五,不能超百分之三十。

7、一个工业项目,在设计方案是一块空地 ,但实际在下面埋了一个液化石油气地埋罐,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如果移交执法局,这种地埋罐怎么认定和处罚?一个二类工业用地,需要产品生产需求,这个使用甲类易燃易爆的石油气,可不可以在二类厂房里面布置?根据安评和环评来确定。个人理解是要布置在甲类厂房,而且,应该是三类工业用地。图纸里面不涉及地埋罐,是规划核实阶段发现业主私自埋的,它不是甲类厂房,是埋在地下的铁罐罐,但储存的是易燃易爆的气体。问了应急局,说企业应该做安全评价,自己请专家审核通过就行,虽然安全属于他们监管,但他们不管这种小的事情,由业主自己找专家审过后留着备查,他们不审核。

要求他们提供有资质的机构安全审查报告,以及应急局不审查情况说明。缺一不可。难道各地对加油站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都对其中储罐进行审核?规划部门只审查站房和加油棚,对设施设备不进行审查的,储罐确实应该是在安评中进行明确,主管部门是应急管理局,在取得商务局经营许可前,要先过应急局安评的关,应急局前先要过消防部门的关,所以规划部门没有必要管储罐。

请大家继续深入讨论?

这个问题的讨论非常有必要,也将会影响如何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应依据职责将涉及安全的要素作为重点审查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的强制性标准的,不予核发。

8、住宅项目规划核实时,开发商在公共绿地中建设了格栅屋顶、两面墙围合的空间,算不算违法建设呢?还是定义为小品构筑物?属于需要函告执法局的情况吗? 看规模,规模不大,且是对全体居民开放的,可以算景观小品,如果觉得不稳当就执法局去函 不会,一般就写没有查询到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议执法局依法查处 应该算小品,但与批准的绿化景观方案不一至,也算违建 我们这边景观通廊,屋顶也是格栅,用来种植蔷薇科或者三角梅爬上顶,这种还不好认定屋顶 也要结合看这个空间设置的主观意图,只是单纯为了群众观赏休息 还是为了以后进行违规搭建做准备,所以比较考究了

今年城市规划管理交流公众号发过类似案例,这个涉及到规划许可豁免,工规证时总平图和施工图包含内容,与住建部门绿化景观方案的衔接,容积率计算,规划核实等内容,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欢迎深入讨论。

某地案例:工规证时总平图上没亭子,只在后期建设自己绿化景观图上有一个示意的景观亭,非常小,没有施工图,到了住建局审查绿化景观方案时,以为是规划审批了的亭子,规划核实的时候,规划部门认为是住建局批的景观的一部分,也认可是规划豁免,不计算容积率,也不进行单体核实,到了交付的时候,亭子北侧购房户,认为沙盘上没有,公示总平图上也没有,且确实到住宅距离不足9米,影响日照和通风,亭子尺寸可能是5*15米,然后提出行政复议。有关专家认为规划部门有责任,至少应该在总平面图上进行明确定位和大小,也需要审核对北侧有无日照影响

9、过街天桥在要怎么审批?土地分层管理。征求土地口,交通口,城管,园林的意见。必须满足公共通行要求,控规上示意人行天桥(市政);否则不许可。遇到过类似的,一个中学教学区与宿舍隔着市政道路。按照市政项目单独许可人行天桥。人行天桥方案必须满足公共通行功能,这是规划调整的前提。加电梯或者步梯,可供行人24小时通行。

要符合控规详规的可能性不大,怎么可能考虑到这个需求,如果非要依法的话,根据实际需求调整,再分层出让也好的。毕竟供地土地—出规划条件-编制详规是法定的。深圳等级,很多百亿企业,跨道路两个地块一个园区,要保持人流过去,要建设一个天桥,企业内部使用,不影响公共交通,这个不影响多少规划实施,如果景观不行,可以进行优化。没有必要这个不行那个不行,不行就改控规详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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