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最多可延期多长时间?最多可延期几次?最多可延期多长时间?最多可延期几次?

admin2个月前城市规划管理426

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中二类工业用地含义咨询?

您好!我公司拟建设一个稀土冶炼的项目,现在拟入驻工业集中区,目前选定的工业集中区用地性质为二类工业用地,请问可否入驻?《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GBJ-137-90(目前已废止)中提到三类工业用地指对居住和公共建设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但是《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中提到的“三类工业用地指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为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GBJ-137-90已废止,现行的标准GB 50137-2011不再明确各类工业用地对应的具体行业类别,请问我公司拟建设的项目用地性质可以为二类工业用地吗?该问题贵厅于2022111日回复(查询码:166666693743757472),《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主管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具体建议咨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我已向福建省住建厅咨询,该厅于20221116日回复(查询码:166738135141305632),根据省政府机构改革要求,原属于我厅的城乡规划管理和监督职责已划转自然资源部门。建议我向自然资源部门咨询。烦请贵厅予以答复,谢谢!

某省厅答复:

您好!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所附的条文说明,标准按工业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干扰污染程度将“工业用地”(M)细分为3个中类。界定工业对周边环境干扰污染程度的主要衡量因素包括水、大气、噪声等。为此,贵公司拟建设项目应依据项目具体条件及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与指标确定中类划分。

2、国有出让土地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可以办理纯土地不动产证吗?国有出让土地签订出让合同后,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直接办理了纯土地的不动产证,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手续时,自然资源部门认为已经办理了不动产证,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时,又需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底是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才能办理纯土地的不动产证,还是办理纯土地不动产证后补办或者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某省厅答复: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未要求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关于独立式城镇居民私人住宅还能审批么?原自治区国土厅、自治区建设厅于20075月发布了《关于加强独立式城镇居民私人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桂建村镇【200711号),全面禁止办理三层以上独立式城镇居民私人住宅的用地许可和规划许可手续。由于独立式城镇居民私人住宅存量很大,加上观念等因素,这一政策一直难以被大众接受,地方执行难度很大。

现咨询自然资源厅,关于独立式城镇居民私人住宅方面是否有最新政策,是否有所调整。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征收有关要求,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体土地将在较长时期内存续,结合城镇土地出让历史情况和居民住房建设实际,城镇开发边界内私人住宅建设确有现实需要。城镇开发边界内私人住宅建设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属地政府建设管控等相关要求,并按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我厅出台的相关政策主要有《关于做好我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7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31号)等,文件明确,城镇开发边界内已列入近期城市更新计划的村庄,不得新增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统筹解决村民住宅需求;未列入近期城市更新计划的村庄,应充分利用现有存量建设用地,主要通过建设公寓式住宅或联排式住宅解决新增分户住房要求,不得新建单家独院式住宅。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利用国有土地进行私人住宅建设,应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利用集体土地进行私人住宅建设,应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请问驾校教练场用地性质可选S9合法吗?

某省厅答复:

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教练场用地代码为S9;另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01117日印发的《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号,以下简称《分类指南》)的规定,教练场用地代码为1209。对此,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等用地分类,应统一使用《分类指南》确定的代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最多可延期多长时间?最多可延期几次?最多可延期多长时间(请回复具体时限,比如6个月)?最多可延期几次?依据是什么?

某省厅答复: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明确,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明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注销。

根据《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政办发〔201953号)等文件,各地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流程、审批事项进行了精简和优化,详细情况可以进一步咨询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在规划博客友情链接里放了一个各个省厅咨询答复入口汇总,大家平时可以多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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