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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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和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改革 委令第9号)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以下分别简称《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

二、凡列入《限制目录》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三、凡列入《禁止目录》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规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四、凡采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五、《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执行中,国务院发布的产业政策和土地资源管理政策对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另有规定的,按国务院规定办理。

六、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宏观调控需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适时修订《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符合本《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的前提下,制定本地的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七、《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执行中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处理。

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 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96号)和《关于印发<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2006年本增补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54号)同时废止。

  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1.《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doc   2.《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doc

下载城市规划博客就不提供了,自己去国土资源部官方网站去下吧,他们网速快。

个人觉得作为规划管理部门,仅是在土地出让或是划拨前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针对相应地块提出规划条件,我们管理的对象是用地本身,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分类来确定,比如工业用地,我们仅是明确一类、二类、三类工业用地,而不可能确定到什么纺织、化工、建材、冶金等具体项目类型,至于供地那是国土部门的职能,项目行业类型限制那是发改委的职能,所以我们对于限制用地和禁止用地的要求,做简单了解就行了吧。

建议大家看看以下内容: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

 

 

一、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

1. 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国务院批准

2.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机关事业单位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7000万元以上的,须经国务院批准)

3. 省直厅(局)级单位和地、县级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4.地、县级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地级人民政府(行署)批准

二、城市主干道路项目

用地红线宽度(包括绿化带)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和建制镇40,中等城市55,大城市70。2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主干道路确需超过70米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应有专项说明
三、城市游憩集会广场项目

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和建制镇1公顷,中等城市2公顷,大城市3公顷,2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5公顷

四、住宅项目

1. 宗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和建制镇7公顷,中等城市14公顷,大城市20公顷

2.容积率不得低于以下标准:1.0(含1.0)

五、农林业项目

1.普通刨花板、高中密度纤维板生产装置不得低于以下规模:单线5万立方米/

2.木质刨花板生产装置不得低于以下规模:单线3万立方米/

3.松香生产不得低于以下规模:1000/

4.一次性木制品与木制包装的生产和使用:不得以优质林木为原料;木竹加工项目:木竹加工综合利用率不得偏低

5.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生产线不得低于以下规模:1万立方米/年

6.根雕制造:不得以珍稀植物为原料

7.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加工:不得以野外资源为原料

六、黄金项目

1.独立氰化不得低于以下标准:日处理金精矿100吨,原料自供能力50%

2.独立黄金选矿厂不得低于以下标准:日处理矿石200吨,配套采矿系统

3.火法冶炼不得低于以下规模:日处理金精矿100吨

4.独立堆浸场不得低于以下规模:东北、华北、 西北地区年处理矿石10万吨、华东、中南、西南年处理矿石20万吨

5.采选不得低于以下规模:日处理岩金矿石100吨

6.砂金开采不得低于以下规模:年处理砂金矿砂30万立方米

七、其他项目
下列项目禁止占用耕地,亦不得通过先行办理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等形式变相占用耕地:
1机动车交易市场、家具城、建材城等大型商业设施项目

2.大型游乐设施、主题公园(影视城)、仿古城项目
3.大套型住宅项目(指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住宅项目)
4.赛车场项目
5.公墓项目

6.机动车训练场项目

 

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

十七、其他

1.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2.高尔夫球场项目

3.赛马场项目

4.党政机关(含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建、改扩建培训中心(基地)和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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