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小区中各类服务设施的权属和管理权问题

一般有以下集中情况:
1、从物权法的角度,以上服务设施都应该属于居住小区内的公共部分,所以产权都属于全体业主,管理权都有业主委员会决定和委托。
2、根据需要,在规划条件中直接明确产权和管理权,比如产权和管理权都交给属地政府,由属地政府统筹安排。
3、在建设条件里明确产权和管理权。
4、不做任何说明,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决定的物业公司来管理。
大家谈谈自己的看法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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