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规划4月13日

admin10年前城市规划管理1240

1.2007年的出让条件,未办用地证,现在土地证已更名,用地证怎样办理?(准备开发,申请预售需用地证)

回复:已经办了土地证了,对于用地证,无诉求,不办证。

追问:是直接办给出让合同上的公司,还是名称变更后的公司?

回复:应该给土地证持有单位了吧。

追问:有什么依据么,领导坚持说先办给原公司,再办给现在的公司,不知道有什么依据可参考?(合同和土地证不是一家公司,但实质一家,有工商证明)

回复1:按土地证上面的办。

回复2:请土地补充合同增加公司变更条款后按新公司名办用地。

回复3:根据土地证和工商证明,按土地证上面的办。如果办了用地规划许可证,如果公司更名了,提供更名后的土地证和工商证明,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更名。

回复4:乙公司已经拥有土地证了,规划只要接着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即可。至于要求补办规划用地许可,这个不可以直接办。公司之间的转换,存在一个土地交易税的问题。如果可有证明甲乙为一家公司,那么持工商证明直接办规划工程许可即可。但是不能直接补办给乙。

 

2.请教一个问题:位于城市中心城区的乡镇不能编制总体规划,这一条的出处?或者将为什么位于城市中心城区的乡镇不能编制总体规划?(县级市)

回复1:已经纳入城市规划了还单独编制个啥?

回复2:都位于城市中心区了,所以乡镇的规划要服从上一级利益。因此不管怎么说,乡镇是不能单独编制总体规划的,要编也是编制上一级的总体规划……乡镇的那个只能叫分区规划了。县一级的话,根本不用编。

回复3:那么根据地级总体规划编制分区规划就好(如果区有规划权的话),如果没有,不能编制。

回复4:《城乡规划法》中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

这条写得很清楚啊 当然可以编制

 

3.在一个问题:比如城市总规这块地不是建设用地,可能通过编制乡镇总规解决建设用地呢? 乡镇总规编制可需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是连建设用地面积都跟城市总规一致的话,乡镇总规还需要编吗?直接编控规不是更方便操作?

 

4.一个加气站 ,已经建成, 现在需要加一条加气设备线, 把后面的房子向后退了,属于改建, 要重新办工程证么?还需要局外会审 消防 人防 环保么?

回复1:如果加气站己验收,改建就应该再核发规划许可,涉及消防和环保,不涉及人防问题,注意不是重新核发。

 

5.加气站加油站 一般做交评么?

回复1:做

 

6.房屋如果已经办理房产证,如果有改建(涉及内部结构,有的涉及外立面),或者拆除后新建,大家有没有办理过的案例?怎么办的。需要房产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吗?涉及拆除新建的,是房产证注销吗?

 

7.请问大家:交通局道班属于交通设施用地还是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回复1:交通设施

 

8.问下大家,现在出红线图的时候画不画代征道路红线呢?老是有人把值班室做到道路红线上?

回复1:画

 

9.问下大家,可不可以只画建设用地红线,不再画代征道路

回复1:不可以,周边道路情况要提供。不然方案怎么解决对外交通。

回复2:可以,只要你保证建设项目不使用建设用地红线之外的土地。

追问:有要求一定要业主代征道路的规定吗?(现在就是有些项目以为代征的道路用地是他们可以使用的土地,在上面建东西,或者围墙围起来,致使管理困难)

回复1:代征道路是要算的。因为规划设计条件里有,并且土地储备征地里也有,虽然这部分不是业主的,但这部分也要算。这个是业主代国家做的贡献

回复2:审方案的时候就可以明确建筑位置了。

回复3:你们说的代征道路和绿化带部分我们叫界外处理用地。 用蓝色线标,不供地。所以这个名字没人敢占。(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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