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管理交流4月22日上午

admin8年前城市规划管理734



问题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最新版是哪年出的?

1、2002版。

问题2:个人投资的养老设施用地性质是商业还是社会福利设施用地啊?

1、社会福利设施用地吧。

2、社会福利用地国土部门评估不了地价。

3、商住,划拨用地又不用交出让金,到时候某委得来查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了。民政局建设就是公益的,其他全部界定为商业,包括以民政局名义成立的公司,都应该划为商业,市场化运作。

4、国土资源部去年出了指导意见,但是住建部没出。租赁土地不能办规划手续,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按划拨或出让来办,至于是划拨还是出让由政府去确定,任何性质都可以出让。

5、要是划拨就要办选址,要是出让就不要办选址,出让的话按照规划法要求,根据控规出条件。

问题3:占用建筑物内部公共通道,是否违法了城乡规划法,具体适用哪条?

1、物权法。

2、物业管理条例。

问题4、未批先建的予以补办的,大家是否都要求其做建筑质量安全鉴定

1、那是建设局的事。

问题5、项目立项是一A企业,项目拟建地块属于B企业,B企业统一A企业在其上建厂房。想问一下规划手续以A企业名义办理,行得通吗,有没有依据?比如有开发公司作为代建单位的,均以代建单位名义办理手续,之后再整体移交

1、不行,谁的地谁用,规划手续是只认土地证上的单位的,代建单位也要以土地所有人的名义去办吧,地是谁的就以谁的名义报。

问题6、有两个地块相邻,是两开发公司不同时期拿地,指标不一样。现在小地块老板想跟大地块合作,两家统一规划建设开发。他们会成立一个开发公司进行开发建设,但是土地证还是原两个。像这样的情况,规划上能指标综合进行批准吗?要是小地块土地证过户到大地块,是不是可以呢

1、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办理土地证之后再议。仅仅过户也不可以,应重新出具规划条件,重新签土地合同。

2、规划指标不能综合进行批准,统一规划可以,也应当鼓励,但两地块应分别核算指标,否则规划局违法。

问题7: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都要求消防部门审核通过再发证吗?消防对建设有些项目审,有些又不审,有点乱。

1、消防有相关规定,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法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所以就出现了消防审查意见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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