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会所产权归属引冲突 住建局:产权确属开发商-到底怎么破

admin10年前城市规划管理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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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看到一则关于公建权属纠纷的新闻,忍不住精简一下转发到博客:

买房子还可以享受几千平方米的豪华会所,2002年, 开发商打出的优惠条件,让不少购房者涌入。可很多年过去 了,小区会所常年闲置,仅有业主有时在此开展文体活动。今年5月,几十名建筑工人突然进驻,施工方告诉业主,这里将重新整修,成为一处办公楼。

纠纷中两方各执一词:

小区业主称购房时,开发商承诺,会所将作为社区服务中心为业主服务。可住宅交付后,社区服务一直没有进驻,业主们开始自发在会所开展文体活动。

开发商称小区里的会所的产权是开发商的,和业主没有关系。

产权究竟归谁所有?

业主:是花钱买下来的

“这 个会所的建设成本已经被打入小区商品房价格当中,也就是业主花钱买下来了的。”此处会所的产权应属小区全体业主所有。主委员会出示了一份2007年物价局下发的函件。函件中显示,会所已按照物业公共用房被纳入商品房成本。在商品房买卖契约的附件中,会所被标志为“社区服务中心”。

住建局:产权确属开发商

住建局产权科:此处产权确在开发公司名下,房屋用途为办公。

争议1:会所纳入商品房成本,就意味着业主买下来了?

专家表示,物价局出示的函件说明的是销售价格的构成,但不足以说明业主拥有会所的产权。

争议2:如果会所用途被更改,业主权利如何保障?

“改变会所原来的用途,尽管产权是开发商的,但如果比照当初的承诺,就是违规了。”专家认为,业主可以根据当初的海报、合同等证据,向开发商追究相关责任。

对以上案例中,红色标注部分,特别是物价局的文件和产权科是说法,我们没有看到依据,不便作出判断。

 

很多地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土地出让合同里都没有对公建的产权归属做明确,很多规划、建筑、土地管理行业的工作人员都认为:

公建配套当然属于全体业主的;

要么就是认为这个在上述三个文件里都不需要进行明确,而是应该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产权;

而实际上规划博客不止一次提到过《物权法》里关于公建的产权非常不具体,法律界也有很多争议;

而房管部门很多人却认为他们确定物权的依据应该主要是规划条件、建设条件里关于公建的产权描述;

建议各地政府多部门协调,形成一个管理办法,规划博客提供了杭州、贵阳、成都的管理办法全文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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