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事项管理办法

admin13年前城市规划管理1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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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事项管理,更好的依法行政,精简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环节,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现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事项作如下明确:

1、对于2013年1月1日之后,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必须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

2、对于2013年1月1日之前,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工业用地可不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各项规划审批按土地出让合同中载明的规划条件实施;对于其他类用地,必须完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3、对于2013年1月1日之前,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土地出让合同中又未载明规划条件的工业项目,规划技术指标按建筑密度≤45%、容积率0.7-1.5、绿地率12%-20%控制,不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对于2013年1月1日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按审定的总平图核定各项经济指标的,如在后续新改扩建申请中突破原核定指标,但未突破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载明经济指标的,可不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对于涉及突破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载明经济指标的,或调整土地规划用途的,必须重新核定经济技术标准,并由国土局出具书面答复意见后,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对于因土地转让引起的用地单位名称变更,必须凭国土局盖章认可的土地转让合同,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变更。

7、对于无土地转让合同,但有股权变更情况下的用地单位名称变更,必须凭税务部门认可的完税证明,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变更。

8、对于无土地转让合同,也无股权变更情况下的用地单位名称变更,可直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名称变更。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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