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管理业务交流整理1月15日下午

admin9年前城市规划管理1164



问题1某项目2009年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5年申请办理规划核实,竣工建筑布局、尺寸与规划明显不同,但面积未超,且在用地范围内,绿化率,停车车位,基础设施配套等都符合符合,请问如何履行程序?

回复1调查详细后,根据城乡规划法来根据其违法所造成的危害的大小来进行处罚。然后根据领导批示重新办理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2房子修好了,不适合变更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好了不变更,处罚完后按实测出核实报告。

3不变更规划工程许可,处罚后按实际建设情况核实 ,可以出个实测的竣工图。

4如果用地性质都调整了,方案不需要调整吗?

5政府办出红头文件请求规划局给予落实。针对这个文件,规划局再给予补办手续。只有政府办出红头文件,然后规划局才能做事,然后规划局回复政府办文件,说要办理手续,首先依据规划法以及省控规管理条件,对地方进行专题论证,专家审议,再调整,然后报批。

7已出让土地 ,处罚后调整用地性质 ,补交出让金这种事  南方城市这边没有,也不敢这样做。

8大块工业用地改成居住用地,监察的都看不见吗,没人管没人问就算了 ?应该有人查就是个事。

9改变土地性质 ,国土应该收回土地 ,规划调整控规 , 重新挂牌 ,补缴出让金对于其他想摘牌的建设单位不公平,挂牌应该是公平公开的。

这个问题如果要简单回答,那么就是依法处罚,如果有非主观非恶意的特殊情况,可以自由裁量。如果涉及到改变用地性质、建筑形态、建筑功能、结构等的,侵害相关权益人利益,那么就一定要严厉处罚,对这种不依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实施的业主,一定要罚到他想从头再来过。

 

问题2、模拟审批,这玩意儿哪个地方做的好?模拟审批规划审批部门来说 适用于哪些项目?适用到哪个阶段?该如何出具模拟审批文件?土地肯定没取得。

回复1 既然是模拟审批 就不要像正式发证一样,口头说说就可以,主要考虑土地是否取得,不要轻易签发设计方案和许可证就好。或者你要求上头搞一张模拟审批表 只在这表上签个意见好了,尽量多汇报 多签字 有个流程吧  别的也不好说什么。

 

问题3一个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是一栋建筑发一证,还是几栋发一证对?

回复1有的地方规定30亩以下的地不允许分期报批建设。

2、几栋都可以 只要说清楚,证上和附件完整就好,各地方各规定,应该都可以,只要不批错了,地方自己把握,详规中明确分期建设。

各地都有各自的要求,核心是如何控制分期建设,如何分期才是科学的,尽量要一次性建设的好。

 

问题4区级的专项规划的审批主体是市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么?

 

问题5、集装箱房是否环保可行,这个集装箱项目谁来批?地哪来?

回复1农业部门批

2批在农业用地里

3是国土批的,农业部门只是批个帽子,实权在国土,严格的来讲是政府办公公议批的,然后国土办手续,上报农业部门的时候要依据前面的总体设计编制建设规划,去批个帽子(也就是名称)。

4集装箱唯一的是规避建房问题,集装箱房在保温以及隔热这一块,很菜,每年要维护,不维护会烂掉,绿色环保成本太高了!一点都不环保!

5定制的集装箱堆那儿最多算构筑物,在基础上有一个处理技巧房子。

6乡村建设这一块,管得越少越好。城市规划管理把城市管好就不错了。事实证明了的,政府管制越少的领域,越是欣欣向荣,如中国小家电这一块,政府放开管制,现在我们国家的小家电品质在世界上都是一流的,把日本都压下去一头。

7可以给他批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但是正式的批不了。地可以租,可以办临时。可以做为农业中的看护房,总用地占地面积不超过国家要求就是了。

8我们这边一般将这个看作为设施,不办证,而且一般的建设用地上也不会出现集装箱住人的情况,最多是工地还有农用地上,所以规划局不管这个。

 

问题6、改变出让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中的建筑高度,是否要求重新组织出让?可建筑高度是强制性内容啊,从50米猛串到80米,市政府说纪要出下就可以,我说不行要重新出让

回复1,这个看各地规定是否明确,但是要专家论证后报政府批,南方这边要专家论证后报政府批,其实限高这个对于控制房地产开发是很有用的。如果限高放得太高,开发商就会搞高层加别墅的修规到规划局报。需要就根据新的限高评估低价,补交地价款,重新出让,开发商拿到地了,重新出让一系列手续何繁琐,政府不同意,开发商也要闹,规划局顶不住的,需要就根据新的限高评估低价,补交地价款,签个补充合同,这是南边的地方规定:修编或者调整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编方案或者调整方案应当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但仅涉及修改单条支路走向、宽度或者单个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内容的,直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完善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单个地块建筑高度,直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2昆这边不用,只要不是突破容积率都比较简单,变更程序中别忘了公示就行了。不用重新出让,你们写个拟办流程报市政府批示同意后,现行征求国土意见要不要收回土地证。高度不涉及土地出让金的,只有容积率才涉及,所以说高度的变更相对简单

3我们这里不需要,但是程序要合法。

4苏这边不用,建议开论证会,不通过就好了撒。

5不对,至少得重新编制报批该地段的控股啊

6不是,看高度如何调,如果调到单层的高度超过了要求,,应该说不影响容积率的调高简单些。

原则是符合控规、告知国土局并征得他们同意、通过政府确认,走公示程序,如果能有个论证意见,那肯定是没有问题的。

 

问题7、如果不影响容积率,,调整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等指标时,怎么操作?

回复1请开发商向市政府申请

2我这里有一个案例是这样的,开发商向政府打报告申请,政府转到规划局处理,规划局正式回复,开发商找人编专题论证,地块所处政府与规划局组织评审论证,通过后公示,规划局组织调整控规,要不影响周边厉害关系人。

还是问题六的原则。

 

问题8、有的地方调整控规,是整个文本重新包装,有的呢是就相关图则附一个变更,不知道你们是怎么处理的?

 

回复1取得市政府批示同意变更的文件后,连同规划设计方案一起报规划局,经过专家论证、局长办公会审查按同意后上报市规委同意,规划局再按程序办理规条变更决定书,将原规条收回,建设单位领取变更决定书后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新的规条。规条核发前进行公示。核发后讲变更内容抄报国土局同时规划局向规划编制部门出具书函,说明图则修订的具体内容,纳入控规。原则是程序完备,与控规一致。关于厉害关系人问题,如果提高高度对周边住户产生影响,请开发商自己去协调,取得住户同意的书面意见,这个流程放在规划方案审定之前做好。

2前面一种我们叫修编,后面一种我们叫控规编制单元的动态更新

 

问题9、利害关系人的话, 影响日照时数, 但满足国家规范,还要有利害关系人书面意见?

 

回复1要的,如果周边是空地,以后审批的时候按照后建退让先建就可以了,让开发商去搞定人家。该补偿的钱去补偿,让开发商明白什么是“成本” ,符合规定本来我们批了没事,但是住户会告规划局,因为规定冬至日满窗一小时,住户不一定满意的。

2影响了别人了,在专题论证中,这就属于论证不行,论证不行了,后续事情也没有了,开发强度不行的就得要提出来不行,这是业态良心。

 

问题10、办道路和管线规划审批的时候和建筑工程类,要的东西有没有什么不一样?有什么特别的要求吗?

 

问题11、哪里有核算绿地率的国家标准规范?

补充:绿地率一般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为准。也可参照《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的相关说明。如果是住宅区可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 年版)。

 

问题12、国土的土地利用规划是基本农田保护区,而在我们这边是工业用地,请问这是咋回事?

补充:国土与规划的用地规划部同步,一般是规划先行,有问题要提出,双方协商调整一致。

二规不合一的问题,造成了很多冲突。

 

 

问题13、请问有没有人做过禽类加工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根本原则?现在因为禽流感 这些项目比较敏感啊。

回复1不是要做环评的吗?你只管提规划控制指标,安全和环境问题看环评意见就好。

2规划管好规划即可,其它专业问题还是要专业部门来把关,规划不能什么都管了。

目标就是错的,土地是要通过招拍挂才能确认业主单位,在规划条件出让时候,还是没有确定的,而这个时候,我们出的条件一般也只有一二三类工业用地,不存在考虑禽类加工项目用地的问,禽流感是项目确认的时候,环保、卫生防疫、发改委要考虑的。你想太多了。

 

案   例今年年初,一桩关于规划验收的官司却南京市规划局推上了行政诉讼的被告席,理由是规划局不作为。

原来,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开发建设的某小区二期工程竣工后,按法定程序向规划局申报规划验收,规划局工作人员经现场验收发现,该小区用地红线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原有房屋未按规划要求拆除,因此规划验收不合格。随后规划局向其发出《限期改正通知单》,责令其拆除用地范围内应拆除的房屋,否则不予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房地产公司则认为,规划局不予换发正本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该原有房屋的拆除不应作为换发正本的前提条件,可以留待以后三期工程时再行拆除。于是,房地产公司一纸诉状将规划局告上了法庭,要求规划局履行法定职责。

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围绕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副本制是否合法、是否属于一次审批,该房屋是否属于二期工程应拆范围等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3年4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规划局胜诉。经过这场官司,原告房地产公司最终拆除了应拆房屋。

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条、《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等规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正、副本制,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部门申报规划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建筑物的位置及功能、层数、高度、立面;

(二)附属用房、绿化、道路等各类配套工程的实施情况;

(三)应当拆除的原有房屋及施工用房等临时建筑的拆除情况等。对验收合格的,规划部门予以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建设单位凭此正本领取房屋产权证,对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本案中,房地产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而规划局将用地范围内建筑物的拆除作为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前提条件于法有据,体现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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